南昌市麦可利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温道春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116620441419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谢佛路334号板溪产业园10号楼厂房二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5﹞21号
经查,当事人2025年3月5日共生产了66箱“梅菜扣肉锅巴”,每箱2.5KG,于2025年3月7日全部销售完毕(含抽样使用的1箱),销售价32.5元/箱,货值共计2145元,获利132元。该批“梅菜扣肉锅巴”经抽样检验,钠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涉案不合格食品外包装“钠”含量标注为:209mg,实测值为:317m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剩余外包装,当事人已自行销毁。
对当事人生产销售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本案自由裁量事项,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32元,并处罚款950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合计:9632元,全部上缴国库。
9500.00元
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