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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理化乡果木村电子商务服务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邦雄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6E09E553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理化乡果木村双井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6〕79号
大方县理化乡果木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由其经营者于2017年4月25日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开始从事网络经营,于2023年8月9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抖音注册一个名为“山里人山里味”的店铺,开始从事食品网络经营活动,期间一直正常经营。 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于2025年8月9日在贵州益荞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180元/袋的价格,购进了50袋鸿运贵荞黄荞饭,规格为50斤/袋(含500克/包的50包),合计为3.6元/包。在购进完上述荞饭后,打算在自己抖音店铺“山里人山里味”上进行售卖,为了吸引消费者进行购买,当事人根据自己对上述荞饭的理解,想出了“精选100%纯天然贵州苦荞饭营养荞麦饭疙瘩五谷粗粮杂粮好吃饱腹”的广告宣传话语,并联系大方县天地缘广告部,以75元/版面的价格,要求上述广告部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宣传话语,制作1个版面的宣传广告并在该荞饭的链接下方发布。当事人按9.9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在购进过程中当事人主动收集了供货方的资质、进货票据。 2026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12345平台投诉举报“大方县理化乡果木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称其在抖音商场经营的山里人山里味为纯天然”。2026年4月10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抖音店铺“山里人山里味”中有一款“精选100%纯天然贵州苦荞饭营养荞麦饭疙瘩五谷粗粮杂粮好吃饱腹”产品,在该页面显示有“100%纯天然”字样。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商家提供上述产品为“100%纯天然”的证明材料,当事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罚款人民币贰佰贰拾伍元整(¥225.00元),上缴国库。
225.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7
2
方市监处罚[2024]211号
经查明:“大方县理化乡果木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由经营者刘邦雄于2014年04月25日办理营业执照后开始从事经营活动,主要经营百货和食品销售。2023年08月09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期间一直正常经营。 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注册了“山里人山里味”的商铺,进行预包装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销售。于2024年01月06日委托黔西县潜龙广告设计内容为:“贵州特产街边小吃儿时味道香脆麻辣土豆片土豆丝休闲零食薯片,商品详情:产地:中国大陆/贵州省/毕节市,净含量:250g,是否含糖:无糖,包装方式:散装,生产日期:2024-04-02,保质期:240天,食品生产许可证:SC11252052110222,产品标准号:Q/JYSP0001S,贮藏条件:常温贮藏,厂名:大方县金勇食品加工厂,场址:大方县大方镇南郊路”的宣传广告并于2024年2月15日上传到“山里人山里味”拼多多店铺,用于宣传自己在拼多多平台注册的“山里人山里味”商铺销售的麻辣土豆片。 2024年6月20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投诉举报,称大方县理化乡果木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在拼多多平台宣传无糖土豆片,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该举报信息,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当事人“大方县理化乡果木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位于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理化乡果木村双井组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核查过程中,在当事人拼多多店“山里人山里味”销售土豆片的宣传页面,发现在该页面有以下信息“贵州特产街边小吃儿时味道香脆麻辣土豆片土豆丝休闲零食薯片,商品详情:产地:中国大陆/贵州省/毕节市,净含量:250g,是否含糖:无糖,包装方式:散装,生产日期:2024-04-02,保质期:240天,食品生产许可证:SC11252052110222,产品标准号:Q/JYSP0001S,贮藏条件:常温贮藏,厂名:大方县金勇食品加工厂,场址:大方县大方镇南郊路”。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现场提供该土豆片宣称“无糖”的相关证据证明材料时,当事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通过查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附录C表C.1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声称的要求和条件,无或不含糖要求为:碳水化合物(糖)含量需≤0.5g/100g(固体)或100ml(液体)。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委托黔西县潜龙广告设计产品宣传广告时,共制作了高粱面、李子、麻辣土豆片、麻辣土豆丝、麻辣辣椒面、竹黄粑6个版面,6个页面版面制作费用均为75元/版,6个版面总共花费450元。但在上述6个版面中,只有在“麻辣土豆片”版面涉及到“贵州特产街边小吃儿时味道香脆麻辣土豆片土豆丝休闲零食薯片,商品详情:产地:中国大陆/贵州省/毕节市,净含量:250g,是否含糖:无糖,包装方式:散装,生产日期:2024-04-02,保质期:240天,食品生产许可证:SC11252052110222,产品标准号:Q/JYSP0001S,贮藏条件:常温贮藏,厂名:大方县金勇食品加工厂,场址:大方县大方镇南郊路”的虚假宣传内容,所以本案
罚款0.022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25.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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