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布丁室内休闲娱乐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成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602MAC2DX1LX3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铜仁市碧江区河西东太大道314号时代商汇5栋10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铜〕文综罚字〔2025〕015号
2025年6月13日16时17分,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周剑(24060021014)、罗靖(24060021002)、周正(24060021034)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后,依法对位于铜仁市碧江区河西东太大道314号时代商汇5栋10号门面的铜仁市碧江区布丁室内休闲娱乐中心开展执法检查,现场负责人经营者黄成全程陪同检查。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该经营场所经营面积约100平方米,场内共设有5个包间通过普通网络电视为消费者提供电影播放服务的电影放映场所。执法人员随机点播电影《阳光照耀青春里》《憋住别笑》等影片,均能正常播放、观看。现场负责人仅能提供《营业执照》,表示不能提供《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现场制作(铜)文综检(勘)字〔2025〕020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摄取证,获取了现场检查照片、视频等作为证据材料。
2025年6月16日,当事人经营者黄成到铜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形成笔录,承认未办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及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的违法事实,并对相关事实证据签字确认。
2025年6月17日,经报请机关审核批准,确定立案调查。本机关依法向铜仁市碧江区布丁室内休闲娱乐中心下达了《行政处罚立案通知书》(铜)文综立通字〔2025〕012号),告知本机关依法对其立案,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铜仁市碧江区布丁室内休闲娱乐中心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五条“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点播影院,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放映设备、放映质量和计费系统符合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二)所设单个影厅的银幕宽度不超过6米,观众有效座位数不超过20个;(三)有拟加入的点播院线或者处于筹建期的点播院线;(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处于电影从业禁止期间。”的规定。
2025年7月4日,本案调查终结,本案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02MAC2DX1LX3)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具有履行法律义务及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 文书编号为(铜)文综检(勘)字〔2025〕020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铜)文综调通字〔2025〕020号《调查询问通知书》各一份:证明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存在违法经营活动和依法处理的过程;
证据三 《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执法人员两人以上通过现场拍照取证的方式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进行证据固定;
证据四 当事人经营者黄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调查取证照片2张:证明其身份,承认违法经营的事实,并对本案相关事实证据签字确认;
证据五 《关于提供经营场所是否办理许可的函》《关于铜仁市碧江区布丁室内休闲娱乐中心放映资质的情况说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本机关对当事人是否拥有电影放映资质进行核实,经查询,其未办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不具备从事电影放映资质;
证据六 铜仁市碧江区布丁室内休闲娱乐中心擅自从事点
综上所述,铜仁市碧江区布丁室内休闲娱乐中心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电影放映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五条“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点播影院,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放映设备、放映质量和计费系统符合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二)所设单个影厅的银幕宽度不超过6米,观众有效座位数不超过20个;(三)有拟加入的点播院线或者处于筹建期的点播院线;(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处于电影从业禁止期间。”的规定,依据《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参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第二项第五款“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设定罚款要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主观过错、获利情况、相似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等因素,区分情况、分类
2000.00元
铜仁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2025-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