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黔江仁爱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律昌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4331539158T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新华大道东段17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9
(2025)渝0114民初2961号
合同纠纷
重庆市黔江区中医院
重庆黔江仁爱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2
2023-05-11
(2023)渝04民终54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重庆黔江仁爱医院有限公司
罗*,罗**,秦**,秦**,重庆黔江民族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2-08
(2022)渝0114民初3324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罗**,秦**,秦**,罗*
重庆黔江仁爱医院有限公司,重庆黔江民族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4
2021-12-28
(2021)渝0114民初8429号
合同纠纷
重庆一秒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
重庆黔江仁爱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5
2020-11-24
(2020)渝0114民初507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李*
重庆黔江仁爱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6
2020-07-28
(2020)渝0114民初507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李*
重庆黔江仁爱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7
2019-07-26
(2019)渝0114民初5308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李*
重庆黔江仁爱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8
2019-07-25
(2019)渝0114民初5308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李*
重庆黔江仁爱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22
2021-07-28
(2021)渝0114民初3691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李**与重庆黔江仁爱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1-02
2019-12-28
(2019)渝0114民初5308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李*与重庆黔江仁爱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黔江市监处罚〔2025〕474号
经查,当事人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律昌,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医疗服务。一般项目:养老服务。住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新华大道东段172号。当事人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黔江仁爱医院、登记号:PDY70497350011415A1002、地址:黔江区城东街道新华大道172号、法定代表人:吴律昌,有效期限:2021年1月5日至2026年1月5日、诊疗科目:内科/外科;普通外科专业/妇女科;妇科专业/儿科(门诊)/口腔科(门诊)/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
? ? ? ?经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01709.10-2008)第10部分规定了“穴位埋线”术语和定义,明确了针炙技术操作规范第10部分:“穴位埋线”进行操作步骤。当事人宣传“中医穴位埋线”减肥这项治疗服务,是由办公室编辑制作广告内容,经院领导审批后,于2025年5月5日,在该公司注册的“重庆黔江仁爱医院”微信QJ_RAYY公众号上,自行发布标题为:“国家不允许你胖-【黔江仁爱医院】体重管理门诊开展“中医穴位埋线”减肥啦!的广告,内容为:一、什么是中医埋线减肥?:穴位埋藏线减肥是一种结合中医经络理伦与现代医学技术的新型减肥方法。通过在特定穴位植入可吸收的蛋白线,持续刺激穴位,一方面可以降低人体食欲、减少脂肪等物质的摄入,另一方面又可以增强肠蠕动、加速毒素及脂肪排泄。调节内分泌,促进新陈代谢,达到减肥效果等;二、穴位埋线减肥的优势?:主要优势1、持久有效,2、安全无副作用。3、无需节食,4、改善体质,5、精准干预等;三、哪些人群适合中医埋线减肥?”:1、脂肪肝、痛风、关节炎、多囊卵巢综合征及月经不规律、不易怀孕、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等肥胖相关疾病,2、尝试多种方法减肥的失败人群,3、身体质量指数(BMI)大于24kg/m2的人群,4、儿童青少年中的超重肥胖者,5、追求身材管理的人群等,和相关的关于“吃”、关于运动等广告内容,于2025年11月4日截止已有827人阅读,当事人在公司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发布上述的网络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且广告内容包含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等,实属违反了《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但当事人在知晓行为违反广告相关规定后,于2025年11月4日,主动改正其行为,立即从该公司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删除其广告内容。因当事人发布该公司微信公众号的医疗广告,是办公室工作人员编辑制作发布,没有产生广告的制作发布费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1000.00元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