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市四桥小聂超市商行(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邹国利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3MAC3N8FA6M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白螺镇工农村三组6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6〕102号
2026年4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后,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4月2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2026年5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复核时发现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其性质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 ,法律规范条款设 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上限值这一 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内(不含该 30%部分的上限值)确定;”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600元的行政处罚。
56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