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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熊灰灰玩具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舒灵星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1MA7D0RN28Y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梅江镇通州路201号(兰溪市天宇五金工艺厂2号厂房4楼)(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监处罚﹝2026﹞31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线索告知函,称根据前期对辖区内校园周边便利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三款玩具产品未取得CCC认证但标注CCC标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生产涉案儿童玩具时冒用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在生产涉案儿童玩具时冒用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4579.20元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3
2
兰市监处罚﹝2025﹞79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雇佣兼职人员曹某为其设计玩具产品外包装,设计费用为400元-600元每套。当事人在拿到设计样式后委托某彩盒包装印刷玩具产品的外包装,并在外包装上标注伪造的厂名厂址以及伪造的商品条码,运至当事人厂区用于生产玩具产品并对外销售。其中部分产品涉及商标侵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生产伪造厂名厂址且伪造商品条码的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8373.6元,二、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及包材,三、处货值金额0.4倍罚款44469.12元。对当事人生产商标侵权且伪造厂名厂址和商品条码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447.72元,二、没收、销毁违法生产的产品及包材,三、处罚款8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34290.44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对当事人生产伪造厂名厂址且伪造商品条码的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8373.6元,二、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及包材,三、处货值金额0.4倍罚款44469.12元。对当事人生产商标侵权且伪造厂名厂址和商品条码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447.72元,二、没收、销毁违法生产的产品及包材,三、处罚款8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34290.44元。
124469.12元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5
3
兰市监处罚﹝2024﹞830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5月6日,当事人所生产的玩具经抽检,其玩具使用说明、玩具警告标识、小零件项目不符合GB6675.1-2014《玩具安全第1部分:基本规范》、GB6675.2-2014《玩具安全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标准要求,被判定产品不合格;另查明,当事人曾于2023年4月4日取得一张玩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但涉及的规格型号不含涉案产品,该证书已于2024年6月17日暂停。<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生产、出厂未用中文标明适用年龄范围及说明性年龄标志、未按规定标明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且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塑料玩具的行为的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一、责令3日内改正;二、没收违法所得1080元;三、处货值一倍罚款648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756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6480.00元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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