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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元贸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仝传博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627MA451Y4028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周口市太康县城郊乡七里河村(大李工业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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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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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太市监处罚〔2025〕532号
经查明,河南元贸食品有限公司在市场上购买椒麻鸡,印刷企业定制包装箱包装袋,冒用潍坊市运鸿食品有限公司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河南元贸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在该公司仓库进行分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河南元贸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掺假“手撕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1、没收手撕牛肉20箱、椒麻鸡10箱、打码器1个; 2、没收违法所得4590元; 3、罚款45900元; 4、两项合计罚没50490元,上缴国库。
45900.00元
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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