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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满堂红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澄江龙街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30481MA7C661Q92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龙街街道办事处龙街农贸市场(龙祥路与兴学路交叉口)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澄处罚﹝2024﹞18号
经查明,玉溪满堂红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澄江龙街店自2021年11月至现场检查时,该店长时间、多频次、大数量将阿莫西林胶囊、诺氟沙星胶囊、双氯芬酸钠肠溶片等价值10617.12元的药品销售给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的澄江兴盛祥综合商店经营者耿绍华及其家人洪之汉、洪云,且阿莫西林胶囊、诺氟沙星胶囊、双氯芬酸钠肠溶片等多种处方药超《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的规定,例:1、阿莫西林胶囊(规格0.25G*50粒/盒,哈药集团制药总厂)该店计算机系统药品销售记录显示2022-07-12 11:59:52销售10盒、2022-07-20 20:05:29销售5盒、;2、双氯芬酸钠肠溶片(规格25MG*24片,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107033,有效期至2023-06-30)该店计算机系统药品销售记录显示2022-01-21 10:14:09销售8盒,2022-04-08 19:32:19销售10盒;3、诺氟沙星胶囊(规格0.1G*20粒,生产企业:哈药集团制药总厂)该店计算机系统药品销售记录显示2022-12-23 21:06:45销售5盒、2022-12-26 11:04:42销售5盒、2023-02-10 21:04:12销售4盒、2023-02-25 11:09:48销售5盒、2023-07-21 22:00:03销售10盒;4、吉他霉素片(规格12S/盒,生产企业: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02-15 10:21:48销售数量10盒、2024-02-23 12:31:40销售数量10盒、2024-03-06 13:08:25销售数量10盒、2024-03-22 10:20:10销售数量10盒、2024-03-29 21:09:16销售数量10盒、2024-04-05 21:10:30销售数量10盒。该药店处方审核员未认真履行处方审核职责,对超限量处方审核把关不严,长时间、多频次、大数量按照超限量处方销售处方药,该店员工对耿绍华及其家属异常的购药行为,未及时将药品经营异常情况报告我局,仍将大量药品销售给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经营的耿绍华及其家属,涉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非法药品经营活动,依然为其提供药品。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非法药品经营活动,依然为其提供药品的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给予处罚:(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非法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依然为其提供药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经综合裁量,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澄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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