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王怡文美容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怡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4MAD20H0B9J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沉湖镇福星社区商业街A区12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154号
经查,2026年4月8日,根据市局《关于印发汉川市化妆品经营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沉湖镇福星社区商业街A区126号的汉川市王怡文美容店(个体工商户)进行现场检查,负责人王怡文陪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右边销售柜(共四层)第一层靠左边发现存放有产品:①、“栖花里”姜汁精华柔韧营养发膜1支(未拆封),净含量280ml,其包装上标注的期限使用日期为20260205;②、其旁放置着1支已开封使用过的“栖花里”姜汁精华柔韧营养发膜,净含量280ml,其瓶身上标注的期限使用日期为20260205;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操作间操作台(小型化妆品货架,共三层)第二层发现:③、1片“栖花里”烟酰胺莹润嫩肤面膜,净含量30g,包装上标注的限期使用日期为20260307;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左边销售柜(共四层)第四层货架最左边发现:④、1盒“栖花里”烟酰胺莹润嫩肤面膜(未拆封),净含量30g*5片,包装上标注的限期使用日期为20260307。上述化妆品均超过保质期限。本局于2026年4月20日对当事人经营者王怡文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经营者承认,该店经营的2支“栖花里”姜汁精华柔韧营养发膜、6片(1片+1盒)“栖花里”烟酰胺莹润嫩肤面膜超过了保质期限。
另查明,当事人在武汉聚妍汇商贸有限公司购入上述产品,“栖花里”姜汁精华柔韧营养发膜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18日,数量为20支(套),进价为49元/套(生姜洗发水及营养发膜),由于进价为整套价格,单支“栖花里”姜汁精华柔韧营养发膜的进价无法计算,售价为49元/支;“栖花里”烟酰胺莹润嫩肤面膜的进货日期为2024年6月18日,数量为30盒,进价为15元/盒(1盒5片),售价为22元/盒。“栖花里”姜汁精华柔韧营养发膜用于洗头项目中,“栖花里”烟酰胺莹润嫩肤面膜用于护肤补水项目中。截至现场检查时,涉案的“栖花里”姜汁精华柔韧营养发膜的库存数量为2支,涉案的“栖花里”烟酰胺莹润嫩肤面膜库存数量为6片(1片+1盒)。本案货值金额为124.4元(98+26.4)。
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册,未向本局提供涉案化妆品销售和使用记录,也未提供“洗头”“护肤补水”项目的相关合法支出费用的证据,也无缴纳税费的凭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鉴于当事人已主动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销毁,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