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河县诚韵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向东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2924MA724MAC53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临夏州广河县城河北新区体育场西商铺5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州邮处﹝2025﹞15号
广河县诚韵快递服务有限公司8月3日揽收发出一单快件(单号为434707360472327),8月6日用户签收,面单显示收件人信息为:林姐,13827371538,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钱东镇立镇泡沫厂林姐;面单显示寄件人信息为:马海龙,13309305625,临夏市临夏市广通大道。
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10000.00元
临夏回族自治州邮政管理局
2025-09-26
2
临州邮处﹝2024﹞1号
2024年1月25日,我局在广河县诚韵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分拣处理场地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分拣场地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传送带上有明显踩踏痕迹;场地内有电动车停放并飞线充电。涉嫌存在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事故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情,特申请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改正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伍仟元)
5000.00元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邮政管理局
2024-02-28
3
临州邮处﹝2023﹞3号
2023年5月5日,我局对临夏州广河县诚韵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分拣中心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处理场所用于快件分拣作业的皮带传输机滚轴、滑轮等传动部件裸露在外,未安装隔离保护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该公司用于快件分拣作业的皮带传输机滚轴、滑轮处未安装隔离保护设备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6.6.2“分拣设备的动力部件,以及滚轴、滑轮等传动部件应安装隔离保护设备”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情,特申请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6.6.2“分拣设备的动力部件,以及滚轴、滑轮等传动部件应安装隔离保护设备。”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及第一款第二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行为,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
10000.00元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邮政管理局
2023-05-24
4
临州邮处﹝2023﹞2号
2023年5月5日,我局对广河县诚韵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分拣中心检查发现,该网点存在未对经过安全检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快件单号:4629004438282543、462904438266999、462904741327944)做出安全检查标识的行为,涉嫌违反《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情,特申请立案。
根据《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邮件、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委托第三方企业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不免除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对邮件、快件安全承担的责任。”的规定,根据《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作出收寄验视标识、安全检查标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未对经过安全检查快件作出安检标识的行为,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叁仟元整)
3000.00元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邮政管理局
2023-05-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