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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彤姐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浙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83MACG28J90N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鹿山街道长春路178号北面第二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嵊鹿执罚决字〔2024〕第000140号
2024年4月17日14时21分,我机关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嵊州市彤姐超市将生活垃圾随意堆放在嵊州市鹿山街道长春路178号北面第二间店前的人行道上,占用人行道面积约1平方米,破坏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为此,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当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属随意堆放生活垃圾。
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100.00元
嵊州市鹿山街道办事处
2024-04-26
2
嵊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343号
2023年7月14日16时19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复查中发现当事人嵊州市彤姐超市在嵊州市鹿山街道长春路178号北面第二间店前设置户外店面招牌时,经嵊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该户外店面招牌尺寸规格为长7.1米,高1米,面积7.1平方米,下边沿离地面高度4米,内容为“彤姐超市 生鲜店”字样及店铺联系电话。但在实际安装时,当事人擅自将店面招牌内容改为“老丁超市 生鲜店”字样及店铺联系电话,与审批内容明显不符。为此,我局执法人员于7月10日上午依法当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7月12日9时09分前自行改正。7月14日下午现场复查,当事人仍未改正,其行为已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按要求设置非广告户外设施。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建议予以从轻处罚。依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200.00元
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7-19
3
嵊鹿执罚决字〔2023〕第000162号
2023年5月15日9时36分,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超出店门将店内的水产品摆放在嵊州市鹿山街道长春路178号北面第二间店前的城市道路上向行人展示
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100.00元
嵊州市鹿山街道办事处
2023-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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