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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四和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尖草坪古城街中医(综合)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姜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40108MA0LH61P69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太原市尖草坪区古城街办滨河东路北段228号19幢1层商铺101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并市监草坪处罚〔2026〕68号
①2025年10月30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对太原四和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尖草坪古城街中医(综合)诊所进行抽样“砂仁”时,该单位提供了错误的抽样“砂仁”购进票据,当天被抽取样品“砂仁”实际应当为2025年7月22日从嘉鸿药业(陕西)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河北宁泽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批次为CP315250401,产地为广西玉林市的砂仁。现场发现的“砂仁”(批次CP315250401)与抽样“砂仁”为同一批次,2026年1月12日向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送了协助调查函(并市监草坪协查〔2026〕1号),协助调查核实供货商嘉鸿药业(陕西)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砂仁”(批次CP315250401)相关事项,2026年1月30日收到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函,确认了该诊所提供的票据、资质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 ②2025年10月30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对太原四和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尖草坪古城街中医(综合)诊所进行抽样“砂仁”时,是针对该诊所药斗内正在使用的“砂仁”进行的抽检,且该诊所未能提供“砂仁”的装斗清斗记录,该检测报告只对所送样品负责,基于《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JWT20256482)所指向的生产企业,生产批号等关键信息,我局向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送关于对不合格中药饮片砂仁购进渠道进行协查的函,2026年1月12日收到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称安国市远光药业有限公司只对整袋未开封产品质量负责,因此无法准确追溯该饮片的生产企业、批号等关键信息,无法对生产企业进行有效的责任追溯,但是该饮片为太原四和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尖草坪古城街中医(综合)诊所在售药品,且该药品已被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假劣药认定专家组认定为假药,确认该诊所存在使用假药的行为。 ③ 2025年7月22日该诊所从“药汇通小程序”以50.13元/Kg的价格购进1袋(1Kg)“砂仁”,共花费50.13元,购进单价为0.05元/g。2025年10月30日被抽样了400g,抽样时销售单价为0.25元/g,至2026年1月4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时已使用了245g(可提供处方作为凭证),2026年1月4日被执法人员扣押了77.04g,剩余的277.96g进行了自主销毁(未能提供销毁凭证),其中自主销毁的277.96g“砂仁”因未能提供相关凭证,277.96g“砂仁”的违法所得无法核实计算。其违法所得( 抽样400g+使用的245g )×(销售单价0.25元/g-购进单价为0.05元/g)为129元,货值金额为(销售单价0.25元/g×1Kg)250元。 ④该诊所在购进“砂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留存了相关票据和凭证,但未能提供完整的入库检查验收记录,且在更新药斗时未能提供“砂仁”装斗清斗记录,导致药品追溯困难。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追溯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按照规定实施药品追溯制度,如实记录装斗清斗。 ⑤太原四和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尖草坪古城街中医(综合)诊所购进“砂仁”(批次:
1、警告; 2、没收假药“砂仁”77.04g; 3、没收违法所得129元; 4、罚款12000元; 5、罚没款共计12129元。
12000.00元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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