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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洛阳洛龙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8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丹路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10307079421536G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166号泉舜购物中心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2-15
(2022)豫1082民初6446号
合同纠纷案
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
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洛阳洛龙分公司
长葛市人民法院
2
2022-07-04
(2022)豫0311民初241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南新艺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洛阳洛龙分公司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3
2021-02-03
(2021)豫03民终89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厦门泉舜集团洛阳置业有限公司,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洛阳洛龙分公司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0-11-05
(2020)豫0311民初647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厦门泉舜集团洛阳置业有限公司
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洛阳洛龙分公司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5
2019-09-26
(2019)豫0311民初4224号
租赁合同纠纷
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洛阳洛龙分公司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6
2019-09-25
(2019)沪0107民初20127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洛阳洛龙分公司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7
2019-09-17
(2019)豫0311民初422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洛阳洛龙分公司
邹*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8
2019-01-08
(2018)豫03民终7039号
租赁合同纠纷
沈阳曼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洛阳洛龙分公司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2-07
2022-07-05
(2022)豫0311民初241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河南新艺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洛阳洛龙分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28223.5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5-11
2022-03-08
(2022)豫0311民初990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张**、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洛阳洛龙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4-27
2021-03-09
(2021)豫0311民初709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河南惠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洛阳洛龙分公司、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4-09
2021-02-19
(2021)豫03民终89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厦门泉舜集团洛阳置业有限公司、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洛阳洛龙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871086.72元
民事案件
5
2020-09-15
2020-06-10
(2020)豫03知民初150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洛阳洛龙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11-25
2019-11-13
(2019)豫0311执1110号
租赁合同纠纷
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洛阳洛龙分公司、沈阳曼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9-11-12
2019-10-21
(2019)豫0311民初4214号
租赁合同纠纷
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洛阳洛龙分公司与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10-11
2019-09-27
(2019)豫0311民初422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洛阳洛龙分公司与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03-30
2019-03-22
(2018)豫03民终7039号
租赁合同纠纷
沈阳曼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洛阳洛龙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9-03-30
2018-11-01
(2018)豫0311民初398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洛阳洛龙分公司与沈阳曼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66516.5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洛龙市监处罚﹝2024﹞114号
洛龙洛阳市洛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因当事人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洛阳洛龙分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LED台灯,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08月26日立案调查,指定吴怀远、李丹丹为办案人员调查处理,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洛阳洛龙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079421536G;负责人:李丹路;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成立日期:2013年09月23日;经营场所: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166号泉舜购物中心。;经营范围:保健食品、百货、黄金珠宝、针纺织品、五金交电、日用杂品、工艺美术品、劳保用品、水暖器材、建筑材料、汽车清洁用品、摄影器材、农作物副产品(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的除外):家用电器修理:柜台租赁: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和零售:卷烟的零售:汽车销售:餐饮服务:热食类现场制售。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4年8月13日,我局收到市局转交的抽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HES240701517071,显示2024年07月05日在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洛阳洛龙分公司抽检的“LED台灯”经抽样检验,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项目不符合GB7000.1-2015和GB7000.204-2008标准,依据《2024年洛阳市儿童台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8月13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洛阳洛龙分公司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货架销售同款同型号产品2台。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我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于2024年08月26日立案,并于2024年8月21日对剩余未销售的2台LED台灯予以扣押,于2024年9月20日延长扣押期限。2024年10月20日解除扣押。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涉案LED台灯是当事人于2023年11月30日从洛阳创旭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5台,进货价为56.58元,签署有购销合同。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和台灯上合格标志。当事人销售该批LED台灯的售价定为每台69元,2024年7月5日抽检人员抽检了2台,按售价每台69元结算,备样1只封存在店内,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店负责人称备样丢失,还剩2台截止调查时未售卖,货值金额共345元,违法所得24.8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问题移送函1份、检验报告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2、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洛阳洛龙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负责人李丹路身份证复印件1份,店长翟国泰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委托关系; 4、现场笔录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对翟国泰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6、销售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情况。 7、购进记录1份,供货商营业执照1份,生产企业营业执照1份,生产企业CCC认证证书1份,合格标志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情况和进货查验情况。 案件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LED台灯”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项目不符合GB7000.1-2015和GB7000.204-2008标准的行为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1.1条“违法情形:不存在严重不合格情形;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备注: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告知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标志,签署有购销合同,建议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洛阳洛龙分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建议从轻处理,责令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洛阳洛龙分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并对其做如下处罚: 一、没收不合格LED台灯2台; 二、没收违法所得24.84元; 三、罚款350元。 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备样台灯,并称备样已丢失,该行为涉嫌违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样品需要先行存放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处的,应当予以封存,并加施封存标识。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妥善保管封存的样品,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四)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的”之规定,建议对其做如下处罚:罚款150元。 综上,建议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一、没收不合格LED台灯2台; 二、没收违法所得24.84元; 三、罚款500元。 办案人员(签名): 2024年11月5日 办案机构负责人(签名): 2024年 11月5日
一、没收不合格LED台灯2台; 二、没收违法所得24.84元; 三、罚款500元。
500.00元
洛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