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鹿城艺启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卫正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2MA2L1BAD5G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车站大道高联大厦20-25层2107室西首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21
(2023)浙0302民诉前调210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李*
温州弗丽嘉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鹿市监处罚﹝2026﹞346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1年6、7月份从他人处采购涉案简易呼吸器医疗器械1台,采购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放置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手术室内备用,至查获之日上述医疗器械已超过失效日期但仍在使用;涉案1支无中文标签一次性针头系一医疗器械推销员作为样品免费提供给当事人,当事人将上述一次性针头置于其美容治疗室(二)操作架与其他合格医疗器械混放,并用于开展美容治疗服务。<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购进涉案医疗器械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当事人使用过期的简易呼吸器和无合格证明文件的一次性针头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无合格证明文件的一次性针头医疗器械1支及过期简易呼吸器1台;2、处以罚款35000元。合计处以罚款3500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购进涉案医疗器械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当事人使用过期的简易呼吸器和无合格证明文件的一次性针头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无合格证明文件的一次性针头医疗器械1支及过期简易呼吸器1台;2、处以罚款35000元。合计处以罚款35000元,上缴财政。
35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