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摩尚无障碍设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澄杰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1MA285P37X5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温州湾新区金海一道46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6〕19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8月应温州摩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订单生产地漏(经典厨卫地漏-亚银拉)产品,生产日期/批号20250825,共生产了60个,销售给温州摩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30只,价格29元一只,其余30只以相同价格在当地市场零售。2025年9月30日,浙江省质量科学研究院对温州摩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上述地漏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ZZJ202501187),其中“承载能力”、“排水流量”、“冷热循环” 、“密闭性能”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 /T27710-2020的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至案发止,当事人共生产销售该批次地漏(经典厨卫地漏-亚银拉)产品60只,计经营额1740元,违法所得240元。案发后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该批次产品。当事人于2025年2月11日,因生产销售不合格地漏产品被本局处罚(温龙市监处罚【2025】88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承载能力”、“排水流量”、“冷热循环” 、“密闭性能”项目不符合GB /T27710-2020要求的地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一年内因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而被我局行政处罚(温龙市监处罚〔2025〕88 号),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五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综上,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的规定,本局决定予以一般行政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40元,上缴财政。
30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