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利县万客龙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颜道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21MA1A82YM3Y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勃利县元明街5委长安街54号(副食商厦一层、二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勃市监处罚[2024]198号
经查,(案件事实)当事人经营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四批次食品“象当家龙口宴粉丝”;“丰麟蛤肉干”;“又福临香辣虾”;“和聚园刀削面”分别从哈尔滨市道外区万象调料行、哈尔滨市道外区小老板食品商行、沈阳市铁西区福宝冷冻食品批发店、鸡西市鸡冠区和聚园速冻食品加工厂购进的,负责人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购进票据和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7日责令其将上述四批次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下架,停止经营。当事人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8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因上游供货商不属于我局管辖,我局决定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哈尔滨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鸡西市鸡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经营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
3、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四批次产品的供货方营业执照、购进票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数量和来源渠道。
5、四批次产品实物照片各1张,证明四批次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9
2
勃市监处罚[2024]190号
2024年7月9日,我局接到投诉(勃利县万客龙超市销售产品“锐澳青柠青瓜朗姆味鸡尾酒”1瓶已过期),随即我局执法人员到勃利县万客龙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产品名称“锐澳青柠青瓜朗姆味鸡尾酒”:
净含量:275mL;产品标准代号:Q/BBAE0001S;生产商: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生产商代码:SHC);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新沃路88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31011501147;
生产日期:2022年12月30日;保质期:18个月;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进货数量24瓶,购进价为9.95元/瓶,总购进价为24×9.95=238.8元;已销售24袋,售价为12.8元/瓶,其中23瓶都在保质期内销售,剩余1瓶于2024年7月8日销售,已过期。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于2024年7月15日已退赔投诉方人民币500元,且提供了微信转账及投诉方撤诉截图,双方已达成和解。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1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局于2024年7月10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承认上述违法事实。2024年7月16日本案调查终结。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合法身份;
4、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情况;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6、进货票据1份,证明当事人从盛龙商贸购进了24瓶“锐澳青柠青瓜朗姆味鸡尾酒”;
7、销售明细1份及投诉单1份,证明当事人售卖“锐澳青柠青瓜朗姆味鸡尾酒”的情况;
8、微信转账及投诉方撤诉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7月15日已退赔投诉方人民币500元,投诉双方已达成和解的情况;
9、现场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取证情况。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8
3
勃市监处罚〔2024〕179号
2024年5月30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信,内容为投诉举报人于2024年5月7日在勃利县万客龙超市(副食商厦店)购买了一双松山悠品拖鞋(货号SS2420女),生产商:晋江市鼎步鞋业有限公司,该商品合格证上使用的商品条码不属于上述企业。
2024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勃利县万客龙超市核查,现场检查时在该超市产品促销区发现7双(货号SS2420女2双、SS2417女5双)上述产品,执法人员通过手机APP中国编码查询“松山悠品拖鞋货号SS2420女、SS2417女”合格证上使用的商品条码,发现该商品条码不属于晋江市鼎步鞋业有限公司。2024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超市共购进240双“松山悠品拖鞋货号SS2420女、SS2417女”生产企业:晋江市鼎步鞋业有限公司,该款商品合格证上使用的商品条码不属于晋江市鼎步鞋业有限公司,超市负责人现场提供了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证明,该产品是从哈尔滨市道里区吕东拖鞋行购进,购进价格5.5元/双,销售价格9.9元/双。购进票据上显示的是货号SS2417女240双,共计1200元。由于货号SS2417女数量只有233双,供货方就放了7双同款的货号SS2420女。现场未销售的货号SS2420女2双、SS2417女5双均已下架放置在商品不合格区,准备返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 ,证明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2.责令改正通知书 ,证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印有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
3.询问通知书,证明当事人承认经销印有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
4.《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合法主体资格;
5.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购进渠道合法;
6.松山悠品拖鞋合格证标签(原件),证明货号SS2420女款拖鞋的商品条码不是销售者伪造的;
7.中国编码APP查询结果截图,证明该商品(松山悠品拖鞋货号SS2420女)使用的商品条码不属于晋江市鼎步鞋业有限公司。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销印有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违法事实,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元。
3000.00元
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5
4
勃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勃建市罚字〔2023〕第04号
勃利县万客龙超市建设的勃利县万客龙超市改造工程项目无施工许可证施工,涉嫌违反《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 十二 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给予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做出罚款玖仟零陆佰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勃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10-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