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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县大桥进哥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丘进先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26MA5QAPE604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宾阳县大桥镇大桥社区南梧街25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宾市监处罚〔2024〕120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宾阳县大桥镇大桥社区南梧街256号从事个体经营,注册成立“宾阳县大桥进哥百货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26MA5QAPE604。当事人在个体经营活动中,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其他经营卷烟的商店处购进卷烟在自己的经营场所进行销售。2024年1月16日,当事人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被本局和宾阳县烟草专卖局联合查获,现场查获品牌卷烟4种共0.9条,价值147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烟草进销货台帐,也无法提供票据,烟草销售具体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 本案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当事人于2023年9月12日受到我局行政处罚(宾市监处罚〔2023〕303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建议给予罚款人民币66元的行政处罚。
66.00元
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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