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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硚口区张洪电器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泽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4MA4KPD7E3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187-189号利济南路汉口电厂危改项目/栋2层1室B区T200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16
(2024)鄂01知民初122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谢*
邵东市宋家塘富兴电器厂,武汉市硚口区张洪电器经营部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4-25
(2024)鄂01知民初109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谢*
邵东市宋家塘富兴电器厂,武汉市硚口区张洪电器经营部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30
2024-11-29
(2024)鄂1023民初4793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市硚口区张某某电器经营部与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4-09-03
2014-09-03
(2014)鄂西陵民催字第23号
申请公示催告
武汉市硚口区张洪电器经营部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硚市监处罚〔2026〕161号
当事人自述于2025年8月从厂家邵东市宋家塘富兴电器厂(个体工商户)购进5台“冠棱”牌取暖器(规格型号:FX/NL-20),购进单价:45元/台,共计225元。2025年11月13日,销售5台“冠棱”牌取暖器(规格型号:FX/NL-20)至葛店开发区邻好农贸生鲜超市,销售单价:50元/台,共计250元。2025年11月24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葛店分局对葛店开发区邻好农贸生鲜超市的“冠棱”牌取暖器(规格型号:FX/NL-20)进行抽检,《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XZJ/20251210010)显示检验结论:“经检验,标志和说明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23-2007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购进时查验了“冠棱”牌取暖器(规格型号:FX/NL-20)底座贴有的合格证,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提供供货商邵东市宋家塘富兴电器厂(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但无法提供进货票据。 当事人自述于2025年8月从佛山市凌飞电器有限公司购进4台“万宝”牌室内加热器(规格型号:NT102),购进单价:41元/台,购进金额共计164元。2026年1月18日、2026年2月1日,当事人各销售2台(共计4台)“万宝”牌室内加热器(规格型号:NT102)至仙桃市富兴购物市场,销售单价:45元/台,销售金额共计180元。2026年2月6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仙桃市富兴购物市场销售的“万宝”牌室内加热器(规格型号:NT102)进行抽检,2026年3月18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仙桃市富兴购物市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No.JD202600078),该《检验报告》(No.JD202600078)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标志和说明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23-2007标准,依据《仙桃市取暖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购进“万宝”牌室内加热器(规格型号:NT102)时查验了合格证,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提供供货商佛山市凌飞电器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但无法提供进货票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经核算,当事人经营的“冠棱”牌取暖器(规格型号:FX/NL-20)货值金额为250元、当事人经营的“万宝”牌室内加热器(规格型号:NT102)货值金额为180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的规定,经核算,当事人经营的“冠棱”牌取暖器(规格型号:FX/NL-20)的违法所得为25元,当事人经营的“万宝”牌室内加热器(规格型号:NT102)的违法所得为16元。 另查明,2025年5月30日,当事人因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极式电热水袋、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器,被我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硚市监处罚〔2025〕95号)。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当事人经营的“冠棱”牌取暖器(规格型号:FX/NL-20)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冠棱”牌取暖器(规格型号:FX/NL-20)已全部售出,无违法销售产品可没收。我局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元;2.罚款500元。 二、当事人经营的“万宝”牌室内加热器(规格型号:NT102)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万宝”牌室内加热器(规格型号:NT102)已全部售出,无违法销售产品可没收。我局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元;2.罚款360元。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合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1元; 2.罚款860元。 罚没款共计901元。
860.00元
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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