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和县长宏油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崔娜娜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9240851837066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兴和县新城110国道与兴和大道相交路口西北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29
2022-01-13
(2022)闽0322民初503号
合伙协议纠纷
王**、陈**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2-16
2021-12-10
(2021)闽0322民初7388号
合伙协议纠纷
王**、王**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兰察布市监处罚﹝2025﹞18号
该公司抽检基数为3.21吨的液化天然气(LNG)的甲烷摩尔分数、高位体积发热量项目不符合GB/T38753-2020标准要求。《检测报告》送达时,上述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完。当事人在提出复检申请后又放弃了复检要求,承认了销售不合格液化天然气(LNG)的事实。并确认2024年12月10日抽检的液化天然气(LNG)购进价4400元/吨,销售价为4.6元/公斤,违法销售金额14766元,违法所得642元,合计违法金额15408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14766.00元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