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东来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桂平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UPJ2F4E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中塘长星街2号自编A栋、A2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从市监处罚﹝2024﹞126号
根据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24J1804167)显示:广州市东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甜酒花生(规格:305克/袋,生产日期:2024-2-6)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享有复检和异议的权利,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成品仓库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的花生,在留样间检查发现有该生产批次的留样花生5包。2024年5月7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为查清案情,2024年5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2月21日从鹤山市鹤城镇南星村委会刘屋村的鹤山市鹤城镇东冠食品厂购进花生原料,于2024年2月26日投料生产甜酒花生(规格:305克/包)230包。上述食品经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批次生产的花生当事人于2024年2月28日向紫金振记(紫金县紫城镇振记贸易部)销售220包,紫金县紫城镇振记贸易部将220包销售给河源市源城区健成食品商行。当事人出厂检测消耗5包,留样5包,合计销售220包,价格为6.8元/包,违法所得1496元,货值金额1564元。当事人于2024年4月26日向河源市源城区健成食品商行发出了《产品召回通知单》,但因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另查明,当事人在生产时均已查验了原料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能提供进货的票据、检验合格报告,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甜酒花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办案单位在办案过程中未发现当事人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或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材料规定》(穗市监规字[2021]4号)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且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的裁量基准表六第19点“无从轻或从重情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甜酒花生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甜酒花生5包(规格:305克/包);2.没收违法所得1496元;3.罚款66000元。
66000.00元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