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王府农家菜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文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4DGUBU0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枣阳市鹿头镇吉河居委会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6〕196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经本局于2019年06月04日核准登记成立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办理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证号:襄B202206927),许可范围: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热食类食品制售。作为食品经营者,由于当事人食品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经营的食品原料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理,未按照法律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导致将再承味金汤酸辣酱调味料、桂城荣记?糖桂花酱、常甜甜冠TM热带杂果、乾多多?太白酱肉腌料、千湖梦?白丝鱼在超过保质期后仍摆放于餐饮操作间内,处于随时待用状态,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案发。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从枣阳市四季鲜市场以6元/瓶购买了1瓶常甜甜冠TM热带杂果,2023年12月24日从拼多多馋嘴猫的美食铺_857494以27.88元/2桶购买了2桶乾多多?太白酱肉腌料,2024年3月1日从拼多多中鹏食品以12.9元/2瓶购买了2瓶桂城荣记?糖桂花酱,2024年8月从枣阳市四季鲜市场以20元/袋购进1袋千湖梦?白丝鱼,2025年5月8号从拼多多味一调味品工厂店以19.9元/袋购进了1袋再承味金汤酸辣酱调味料。当事人无法提供采购常甜甜冠TM热带杂果和千湖梦?白丝鱼时的进货台账及供货商许可证和食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再查明,1、当事人再承味金汤酸辣酱调味料一般用在菜单中的沸腾鱼片;2、当事人桂城荣记?糖桂花酱主要用于甜品试料;3、当事人常甜甜冠TM热带杂果用于制作甜汤;4、当事人乾多多?太白酱肉腌料用于腌五花肉;5、当事人千湖梦?白丝鱼用于清蒸白丝鱼。由于当事人使用上述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无点菜单或销售记录,无法确定上述食品原料的具体销售情况,故本案以现场扣押的再承味金汤酸辣酱调味料1袋、桂城荣记?糖桂花酱2瓶为涉案物品,本案货值金额为32.8元,明显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认定为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2.罚款5000 元。
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序号81规定之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合并执行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3.合计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