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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大成钢构建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付冠军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6611862529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西咸大道企业路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1-19
(2019)陕0116民初14764号
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大成钢构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诚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
2019-11-19
(2019)陕0116民初1486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大成钢构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诚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旭成冶金科技有限公司,邵*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5-11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陕西大成钢构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旭成冶金科技有限公司,邵*,陕西诚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2-26
2025-01-08
(2025)陕0116民初347号
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大成钢构建设有限公司与国邦协同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12-28
2024-08-23
(2023)陕0116执恢1765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大成钢构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诚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邵**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4-12-25
2024-09-13
(2024)陕0116执恢532号之二
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大成钢构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诚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旭成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4-01-27
2023-10-07
(2023)陕0116民初7348号
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大成钢构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金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4667.00元
民事案件
5
2024-01-27
2023-06-12
(2023)陕0116民初7348号
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大成钢构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金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11-18
2022-09-06
(2022)陕0103民初13866号
分家析产纠纷
邵*、邵**等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06-02
2020-12-30
(2020)陕0116民初5115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邵**与陕西大成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1-04-28
2021-04-23
(2021)陕01民终4145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邵**与刘萌,陕西诚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大成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0-12-22
2020-11-17
(2020)陕0116执2307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陕西大成钢构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诚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0-08-13
2020-07-23
(2019)陕0116执3888号
陕西大成钢构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旭成冶金科技有限公司、陕西诚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沣东消行罚决字﹝2023﹞第0517号
陕西大成钢构建设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厂区内未设置室内消火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陕西大成钢构建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陕西大成钢构建设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厂区内未设置室内消火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3〕第522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沣东消限字〔2023〕第5044号、付一夫和李会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陕西大成钢构建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任意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或西咸新区消防救援支队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西安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5000.00元
西咸新区消防救援支队沣东新城大队
2023-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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