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远市汤微美发工作室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502MA6P5RF74M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羊街乡老马批发部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开处罚〔2026〕131号
2026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杨飞位于开远市羊街乡老马批发部旁的开远市汤微美发工作室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经查,汤微美发工作2023年10月从广州经销商处购进:“BKTU臻萃丝滑护理发霜” (生产日期:2023/03/18,有效期至:2026/03/17,规格:50ml*10支,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787;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311152) 2盒(10支/盒),购进价是每盒180元,在店内供客户使用。至被我局查获时,还剩BKTU臻萃丝滑护理发霜6支,已超过限用日期,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108元。
该工作室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
由于该工作室于2023年10月19日因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被行政处罚,不符合《云南省药品监管领域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试行)》的免罚条件。鉴于当事人经营超过限用期限化妆品的货值金额较小,期间未收到相关投诉和举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扣押的化妆品:“BKTU臻萃丝滑护理发霜”6支;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扣押的化妆品:“BKTU臻萃丝滑护理发霜”6支;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500.00元
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