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丹河小铺便利连锁有限公司晋阳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向明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581MA0KCLDD7D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神农北路晋丰小区门面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市监处罚〔2025〕19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山西丹河小铺便利连锁有限公司晋阳店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由于无销售记录,因此无法查证其违法所得,依据山西省高平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立案编号:高烟立【2024】第57号),当事人涉案烟草制品认定价格为人民币5820元,均为真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移送函》(高烟移【2024】第12号),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笔录,证明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3.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现场取证情况;
4.抽样取证物品清单,证明对涉案商品现场抽样情况;
5.鉴别检验报告,证明涉案商品为真品卷烟;
6.核价表(立案编号:高烟立【2024】第57号),证明涉案商品货值金额。
7.营业执照、向明阳、被委托人宋向玲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并全权委托被委托人宋向玲办理。
8.现场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9.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涉案商品的情况。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1750元。
1750.00元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06
2
高市监处罚〔2024〕26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山西丹河小铺便利连锁有限公司晋阳店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由于无销售记录,因此无法查证其违法所得,依据山西省高平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高烟专估字(2023)编号:49号),当事人涉案烟草制品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480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移送函》(高烟移【2024】第1号),证明案件来源。
2.检查(勘验)笔录,证明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3.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现场取证情况;
4.抽样取证物品清单,证明对涉案商品现场抽样情况;
5.鉴别检验报告,证明涉案商品为真品卷烟;
6.核价表(高烟专估字(2023)编号:49号),证明涉案商品货值金额。
7.营业执照及向明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8.现场笔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9.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涉案商品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701.25元。
3701.25元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