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绿园区众恒汇利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大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6MA14PRCD5D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蓝调倾城37号10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绿处罚〔2024〕243号
经查,绿园区众恒汇利超市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106MA14PRCD5D、食品经营许可证号JY12201060157423,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蓝调倾城37号102室。 2024年8月20日,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受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绿园区众恒汇利超市经营的馒头、花卷进行抽检,检验报告显示馒头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花卷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经营者提供了馒头、花卷的购货凭证、供货商资质,无法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绿园区众恒汇利超市销售的馒头、花卷均为当事人于2024年8月20日在绿园区鑫雪燕面食店购进,经营者提供了馒头、花卷的购货凭证、供货商资质,未查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涉案馒头共购进30个(6袋),进货价格0.7元/个,销售价格1元/个。抽检人员购买20个(4袋)馒头,其他消费者购买10个(2袋)馒头,货值金额30元,违法所得9元;花卷共购进20个(4袋),进货价格0.6元/个,销售价格1元/个,全部被抽检人员购买,货值金额20元,违法所得8元。上述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合计50元,违法所得合计17元。 该店发布了召回公告,由于馒头售出时间过长,无法召回,该店供应商绿园区鑫雪燕面食店相关涉案线索我局已另案处理。
经营者提供了馒头、花卷的购货凭证、供货商资质,无法提供对应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绿园区众恒汇利超市销售的馒头、花卷均为当事人于2024年8月20日在绿园区鑫雪燕面食店购进,货值金额合计50元,违法所得合计17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绿园区众恒汇利超市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违法行为。 绿园区众恒汇利超市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 鉴于该店经营者李大伟扁桃体摘除手术、其爱人卵巢囊肿手术、父亲李凤臣心脏病手术等因病生活确有困难,经查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执法办案平台,未发现当事人此前因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产生行政处罚,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数量较少,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材料,能提供供货渠道,并立即对店内所有货品进行了全面自查并立即整改,已不再售卖馒头、花卷,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及第(五)项之规定。当事人适用于减轻的处罚标准,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 3.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罚没合计2017.00元。 妥否,请审批。
2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2025-01-0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