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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县喜乐多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04MA4AU6XE8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郧阳区城关镇沿江路滨江花园门口右侧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17
(2022)鄂0304民初1440号
产品责任纠纷
魏*
郧县喜乐多超市,十堰汇贤商贸有限公司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郧阳市监处罚〔2023〕190号
经查,上述的“茅台内供酒”是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11月10日、2021年11月24日从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林荫大道366号佰昌农产品批发市场2栋1楼37-38的“十堰市汇贤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70箱,6瓶/箱,进价280元/箱,售价1560件/箱,已销售60箱,本局扣押4箱零1瓶,剩余5箱零5瓶为自己饮用。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茅台内供酒”货值金额共计109200元,违法经营额109200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茅台内供酒”共计25瓶; 2.罚款323409.85元。
323409.85元
郧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3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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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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