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联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先进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03MACNPGKD3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路街办北京北路48号1幢中东国际2-12-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湾市监处罚〔2025〕101号
经查,1、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的“维他奶低糖原味豆奶250ml*12盒植物奶饮料囤货维他奶豆奶”商品详情一栏是否含糖项目,标注有“无糖”字样,根据《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对碳水化合物(糖)定义:无或不含糖≤ 0.5 g /100 g(固体)或100 mL(液体)。检查发现,涉案商品营养成分表中显示糖含量5.0g/100mL,当事人标注“无糖”字样与该食品成分不符,以虚假的商品成分误导消费者。
2、2024年4月30日,本局曾因当事人网络虚假标示“无糖”的丹夫薄脆饼干,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张市监责改〔2024〕043001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再次对商品作出虚假、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符合不予处罚规定的情形。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网络平台销售的商品页面将不符合“无糖”的维他奶低糖原味豆奶,标注为“无糖”,构成虚假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危害后果轻微,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