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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醉江南食品有限公司美优来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瑞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20981331084421X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东台市南沈灶金星工业园区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1-03
(2021)苏0981民初610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陈**,陈**
东台市醉江南食品有限公司美优来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沈*
东台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9
2021-11-12
(2021)苏0981民初610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98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7-09-30
2017-07-11
(2017)苏0924行审156号
东台市环境保护局与东台市醉江南食品有限公司美优来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6〕78号
涉案食品属于肉制品-腌腊肉制品,为预包装食品。食品名称:腊鸡腿;配料:鸡腿、食用盐、白糖、白酒、味精、香辛料;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D-异抗环血酸钠、脱氢乙酸钠;保质期:-18℃冷冻12个月;生产日期:2025年10月26日;净重:5千克;执行标准:GB 2730;制造商:东台市醉江南食品有限公司美优来分公司;生产地址: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南沈灶镇金星创业园区8号。经查,2025年10月26日,当事人生产了涉案腊鸡腿5箱,每箱5千克,成本价为85元/箱。当事人未留存销售记录,据当事人口述,涉案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100元/箱。因此本局认定货值金额为500元,违法所得为75元。
综上,一、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腊鸡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版)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以及《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5元;2、罚款20000元。罚没合计20075元。 二、当事人生产过程中未对投料进行控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版)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遵守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20000.00元
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4
2
东市监处罚﹝2025﹞00135号
2024年11月18日本局收到投诉举报书,称东台市醉江南食品有限公司美优来分公司生产的美优来?扇子骨营养成分表标注每100克脂肪含量为0.1克,存在数据造假。2024年11月27日,本局委托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美优来?扇子骨进行脂肪项目检验。2024年12月5日,本局收到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QI11249112487),检验结论显示:每100克脂肪含量为3.1克。2024年12月10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没有提出复检的要求。2024年12月10日、2024年12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徐荣华分别进行了询问调查,调取了相关证据,2024年12月25日报经局领导同意立案。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领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其生产的美优来?扇子骨外包装标注的营养成分表显示:每100克(g),脂肪0.1克(g)。据当事人陈述,上述美优来?扇子骨外包装营养成分表是从其他产品上抄下来的,并未进行实际的参数检测。2024年11月27日,本局委托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美优来?扇子骨进行脂肪项目检验。2024年12月5日,经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检验,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美优来?扇子骨脂肪项目检验结论为:每100克脂肪含量为3.1克。 本局于2024年12月1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FQI11249112487)当事人对该检验结论没有异议,也不申请复检。 据当事人陈述,上述案涉美优来?扇子骨共生产了8箱,每箱6袋,成本价为28元/袋,销售价为29元/袋,上述案涉美优来?扇子骨除抽样2袋外已全部售出,因当事人未提供上述案涉美优来?扇子骨的生产、销售记录,故认定案涉美优来?扇子骨货值金额1392元,违法所得46元。
罚款金额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6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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