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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武康街道吴婷婷副食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婷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521MA2D4T7M8A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同心路菜场北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9
(2025)浙0521民初3101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浙江文甫食品有限公司,德清武康街道吴婷婷副食商行
德清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4〕351号
2024年3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同心路菜场北面的德清武康街道吴婷婷副食商行进行日常检查时,在当事人化妆品货架上发现陈列有2瓶欧佩蜗牛逆龄紧致修护柔肤水,生产批号:20201021X710,净含量:100ml,生产商:广州市欧佩化妆品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23.10.20。当事人仍在经营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将上述化妆品陈列在货架上待售。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化妆品进行扣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9日从*购进了上述化妆品共计3瓶,购进价格为40.8元/瓶,销售价68元/瓶。当事人于2023年3、4月销售1瓶欧佩蜗牛逆龄紧致修护柔肤水后,上述化妆品一直在货架上待售直至被本局查获。根据当事人陈述以及本局现场查获数量进行计算,上述涉案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36元,涉案化妆品在超过使用期限后无对外销售的情况,故无违法所得。截至2024年3月15日检查时,当事人未主动检查发现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鉴于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较少,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欧佩蜗牛逆龄紧致修护柔肤水2瓶;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9
2
德市监处罚〔2023〕489号
经查明,*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 验 报 告》(202313144),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桂皮”(2023-03-20)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桂皮”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当事人于2023年4月10日、2023年5月6日分别从*公司购进上述批次桂皮,各购进了5斤,合计购进5kg,购进价格为30元/ kg,销售价格为39.8元/ kg,销售了2.48kg,其中1.7 kg销售给了抽样单位,其余的销售给了散客,剩余2.52kg于2023年5月17日被本局扣押。上述批次桂皮货值金额合计为199元,扣除人工等成本所得为24.3元。当事人于2023年5月18日张贴召回公告,顾客无不良反馈。 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桂皮的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及合格证等材料,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提供了上述产品的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生产商资质、检验报告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桂皮2.52kg。
0.00元
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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