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朗乡百乐购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大全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81MA1AFA4J8A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铁力市朗乡松乐商场二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箐市监处罚[2024]8号
2024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市局督导组对铁力市朗乡百乐购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食品销售区域内有25罐进口预包装食盐未标示中文标识。我局请示领导后,当场进行了扣押。经查,当事人在哈尔滨玛丽娜俄罗斯商品行进购的,2023年12月10号进的25件,65元一件,一件8罐,贴了中文标签的食盐卖出去了13件,有12件未贴中文标签的食盐,其中我局扣押了25罐,现在没有剩余了。以14.8元每罐销售,通过计算剩余没有贴中文标签的食盐共12件,折合为共96罐;除去扣押的25罐,得出销售出去的没有贴中文标签的罐盐数量为71罐,乘以14.8元的零售价共计货款为1050.8元既为违法所得。
当事人提供了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同时,该店经营者也在第一时间张贴召回公告对该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食盐进行召回。目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的营业资质;
2.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的营业资质;
3.当事人《卫生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的营业资质;
4.店长王大全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
5.当事人进货微信截图证明照片打印两张;
6.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 我局现场检查的情况;
7.对王大全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食盐的具体情况与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哈尔滨道外区玛丽娜俄罗斯商品行《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索要了供货商的资质;
9.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10.当事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一份;
11.当事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打印件一份;
12.当事人提供的经营场所粘贴召回公告照片打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履行了召回义务;
13.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时现场的具体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大箐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