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区渝辉手擀粉加工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明芳 | 注册资本:0.001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0203MA79UYX12E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东郊路18号(熟食品加工基地7-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克区市监处罚〔2025〕112号
2025年5月26日,当事人经营者李明芳委托其店负责人唐立辉到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询问调查。对抽检生产不合格的手擀粉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说明。当事人现场提交该店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购进原料相关资质及合格证明复印件、进货票据复印件、该批手擀粉的销售记录复印件。经查明,2024年12月4日,当事人从青岛彩牛兴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的木薯淀粉,2025年1月13日,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财茂贸易商行购进的明矾,2025年1月13日,从沙依巴克区南站货场东路新豫食品商行购进的马铃薯淀粉,用于生产手擀粉。2025年3月21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克拉玛依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2025年3月21日生产的手擀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4月16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克拉玛依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5SPJ080),经抽样检验,所检验项目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2025年5月26日接受询问调查时表示,其知晓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生产加工手擀粉过程中不能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自2025年2月8日食品添加剂新标准正式实施后,已将店内的袋装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全部销毁,并不再使用此添加剂,但未对食品添加剂专柜中盒子内剩余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进行处理。当事人2025年3月21日生产手擀粉时,因天气预报说要升温,怕气温突然上升导致手擀粉品质变差,因存在侥幸心理,于是将食品添加剂专柜中盒子内剩余的最后一点点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加入了当天的原料中。截至被我局查获时,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手擀粉500公斤,成本为**元/公斤,已全部售出。其中以**元/公斤的价格于当日抽样时被克拉玛依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购买样品1.5公斤,以**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其他购买者498.5公斤。该批次手擀粉货值金额为2250.75元,当事人销售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手擀粉共获取违法所得2250.75元。当事人生产加工使用的工具、原料、设备还用于制作其他淀粉制品,抽检后已对生产场所所有工具及设施设备进行了清洗、消毒。2025年5月26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整改报告中写明其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积极进行整改,对食品添加剂专柜进行了整理,将存放食品添加剂的容器都进行了清洗消毒,并加强全体员工培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未收到食用该批次不合格手擀粉后不良反应情况及相关投诉举报,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此前未曾因上述行为被给予过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250.75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5000.00元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