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县春英面条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月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622MA2YY8GN9G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云陵镇金兴路8-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处罚【2023】216号
经查明:1.当事人的经营的面条(加工日期:2023年2月14日)经初检、复检经,硼酸项目均不符合“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要求。
2.上述被抽检批次的面条是当事人于2023年2月14日购进面粉、碱、盐等相关食品原料后制作成上述批次面条,保质期1天,其中上述批次面条当日共制作4Kg,成本价为2元/Kg,销售价为6元/Kg,其中500g被抽检,其余3.5Kg均已售出,获利16元,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的面条的货值金额为24元。
3.由于卫生部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8]3号)已将不合格项目“硼酸”列为不得在面条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所以不合格项目“硼酸”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面条(加工日期:2023.02.14)的行为可能涉及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我局已于2023年7月10日将有关线索移送云霄县公安局法制大队
罚款(2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元)
25000.00元
云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