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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隆阳区永惠大药房有限公司一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邱丽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30502MA6P89R19M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小平田集镇荔园路豪爵摩托对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4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7日经核准登记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在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小平田集镇荔园路豪爵摩托对门自有商铺开展经营活动。2024年7月,当事人以39.80元一盒的进价,从“药师帮”网络购物平台购进3盒规格为6.5CM*10CM、厂家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10片装云南白药膏。当事人收到上述云南白药膏后,摆放在经营场所货架销售。2025年8月14日和9月8日,当事人分2次,以45.00元一盒的卖价,销售了上述3盒云南白药膏。按销售价计算,上述云南白药膏的货值金额为135.00元,违法所得为135.00元。从2026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起至2026年2月10日当事人的负责人赵欢丽到我局接受第2次询问之日止,当事人未能提供能证明上述云南白药膏为合法渠道购进药品的任何材料。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5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135元。
5000.00元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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