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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马岭陈新华榨油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新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331MA5KFPM203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荔浦县马岭镇荔桂街15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荔市监罚〔2023〕257号
当事人2023年6月17日生产的花生油,经南宁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过氧化值,标准指标≦0.25g/100g,实测值:0.46g/100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3年8月31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认可检验结果 ,对抽样方法、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 当事人2023年6月17日生产该花生油75千克,成本价22元/千克,销售价26元/千克,至2023年8月31日,除抽检的3.2千克外,余下的花生油于2023年8月6日全部销售完毕,涉案货值金额1950元,获得利润300元,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对抽检不合格花生油进行了召回,召回数量为0。 二、当事人2023年8月20日生产的花生油,经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过氧化值,标准指标≦0.25g/100g,实测值:0.54g/100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3年9月21日将《检验报告》送达,你认可检验结果 ,对抽样方法、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 经查,你2023年8月20日生产该花生油80L,成本价22元/L,销售价26元/L,至2023年9月21日,除抽检的3L外,余下的花生油于2023年8月30日全部销售完毕,涉案货值金额2080元,获得利润320元,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对抽检不合格花生油进行了召回,召回数量为0。
1.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上缴国库。
6000.00元
荔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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