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阿牛水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家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2MA29ALDN1M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瓦市巷瓦市公寓2幢11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鹿五马办罚决字〔2025〕第000007号
经查明:2025年2月19日,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在温州市鹿城区瓦市巷瓦市公寓2幢110号前人行道上摆放鱼、虾等海鲜产品,占道面积4.32平方米(长3.6米、宽1.2米),该行为影响行人通行。2025年2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口头责令当事人立即清理占道的海鲜产品。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1、处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
8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五马街道办事处
2025-03-24
2
温鹿五马办罚决字〔2024〕第000390号
经查明:2024年10月11日,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在温州市鹿城区瓦市巷瓦市公寓2幢110号前人行道上摆放水产品,占道面积2.4平方米(长2米、宽1.2米),该行为影响行人通行。2024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口头责令当事人立即清理占道的水产品。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1、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5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五马街道办事处
2024-11-08
3
温鹿五马办罚决字〔2024〕第000307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为沿街商户,2024年8月14日,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瓦市巷瓦市公寓2幢110号经营水产零售,超出店门在店外通道上摆放鱼类、虾等海鲜进行售卖,经测量,占地面积长2.6米,宽1.1米,计2.86平方米。2024年8月23日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自收到通知书之时起1小时内清理店外经营物品。2024年8月26日,经复查,未整改。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及《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责令当事人一日内清理店外经营物品,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
75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五马街道办事处
2024-09-30
4
温鹿五马办罚决字〔2024〕第000078号
经查明:当事人为沿街商户,于2024年3月14日,擅自在温州市鹿城区瓦市巷瓦市公寓2幢110号店外道路、台阶上摆放虾、乌贼等海鲜进行经营,经测量占地面积2.36平方米(长1.2米×宽0.8米、长2米×宽0.7米),影响市容。2024年3月1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五马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壹日内清理店外经营物品。经复查,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及《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沿街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进行店外经营。
1、处罚款人民币陆佰伍拾元整(¥650.00)
65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五马街道办事处
2024-04-24
5
温鹿五马办罚决字〔2023〕第000528号
2023年8月10日,当事人未经许可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瓦市公寓2 幢110室将装有各种海鲜的泡沫箱摆放在门口人行道上经营,长1.48米,宽1.17米,共计占地面积为1.7316平方米。2023年8月10日,我队员当场责令整改,你已经整改。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5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五马街道办事处
2023-09-05
6
温鹿五马办罚决字〔2023〕第000334号
当事人为沿街商户,于2023年5月10日,擅自在温州市鹿城区瓦市巷瓦市公寓2幢110号店外台阶上摆放乌贼、鱼等海鲜进行经营,经测量占地面积0.84平方米(长1.4米、宽0.6米),影响市容。2023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五马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壹日内清理占道物品,今后不得再出店经营。经复查,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该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及《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建议责令当事人一日内清理店外经营物品,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当否,请领导审批
25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五马街道办事处
2023-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