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县苏店俊红副食门市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俊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421MA0HMT5L5P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长治县苏店镇苏店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上市监处罚〔2024〕33号
经查,当事人从长治市上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军蔬菜批发行购入葱20斤,购进款共计24元,以1.5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涉及货值金额30元。当事人从长治县物流园区红宇食用菌菇店购入姜12斤,购进款共计72元,以8.5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涉及货值金额102元。该批次葱及该批次姜除被抽样外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案涉及货值金额共计132元,涉及违法所得共计13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相关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询问人解释答复相关调查问题情况;
3.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
4.供货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证明供货单位主体资质情况;
5.进货票据复印件2份,证明进货的数量和价格。
6.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7.《检验报告》(编号:AMJC/202405111098、编号:AMJC/202405111211)及送达回执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检及复检程序、期限的事实;
没收违法所得132元
0.00元
上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