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百佳气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春辉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1748415177Y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翔大街以东、长吉南线以南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15
(2023)吉01行初330号
征收或者征用房屋
长春市百佳气体有限公司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30
2023-03-03
(2023)吉0103执保4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长春市百佳气体有限公司、王**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57159.52元
执行案件
2
2018-06-30
2018-06-25
(2018)吉0103执恢273号
隋**、隋**、田**、付**与长春市百佳气体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结案通知书
执行案件
3
2018-02-26
2018-01-15
(2017)吉0103民初1502号
鞠*与长春市百佳气体有限公司、宽城区鑫瑞达农贸综合超市等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52826.46元
民事案件
4
2017-11-30
2017-10-20
(2017)吉0103执1141号
隋**、隋**、田**、付**与长春市百佳气体有限公司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7-09-18
2017-08-09
(2017)吉0103民初1503号
隋**、隋**、田**、付**与长春市百佳气体有限公司、宽城区鑫瑞达农贸综合超市、长春市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26447.86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经处罚〔2024〕60号
抽样基数认定,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抽样单(编号2023070163)上显示受检产品批量“10t(口述)”,但并无相关佐证材料。在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时,当事人认定的抽样数量为1510千克,理由为检验单位抽样时为内勤人员接待,所阐述信息不准确,10吨为当事人所有加气罐中的气量,而采样的气罐中储存气量为1510千克,当事人提供了吉林市江菱液化气站单据进行证明进货数量为1510千克,综合以上情况,本局认定最终抽样数量为1510千克。
当事人该批不合格液化石油气为2023年7月10日从吉林市江菱液化气站购买的,认定抽样基数1510千克,购入单价4.0元/千克,购入气体总价6040.00元,销售单价4.6元/千克,销售总价6946.00元;当事人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书》时,这批不合格液化石油气已全部销售完,销售收入6946.00元,销售成本6040.00元,销售利润906.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根据本案实际,处货值金额0.8倍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较为适当。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5556.80元;
2.没收违法所得906.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6462.80元。
5556.8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