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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味泉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圣贵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3MAC94YTX6L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峡江工业园区(河西)振兴大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峡市监处罚﹝2026﹞41号
2026年4月8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反映江西味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香辣豆角”标签营养成分表标示固形物含量≥55%,脂肪含量为1.54克/100克,存在虚假标注营养成分或虚假标注固形物含量的问题,遂申请调查核实。2026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月5日生产的“如家小品”香辣豆角,其标签营养成分表标示脂肪含量为1.54克/100克;2025年7月,当事人将该产品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脂肪含量为35.6克/100克,原标签脂肪含量标示值与实际检测值不相符,构成虚假标注;同时,根据当事人生产投料记录,上述产品固形物含量≥55%情况属实。另查明,当事人已于2025年7月更换并使用新标签。本案通过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进行取证,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于2026年6月12日调查终结。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香辣豆角”营养成分表脂肪含量标示与实际不相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虚假标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虚假标注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六编第十九条第二款【裁量基准】(一)从轻处罚裁量基准:“1.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1.1 货值金额不足 2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9500 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建议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20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6020元。
5000.00元
峡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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