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四海晟通控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锦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400560867462H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金华路3号二期1618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珠金市监处罚〔2026〕227号
我局检查发现涉案3台电梯未开展定期维护保养,我局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3月31日前完成整改。2026年4月2日,我局对当事人使用的涉案3台电梯开展复查,发现上述3台电梯仍未维护保养,最后一次维护保养的日期均为2026年1月27日,维护保养周期大于15日。现场检查时上述3台电梯处于通电可用状态,未见停用标识,当事人未按规定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下列义务:(六)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没有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维护保养电梯;”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逾期未改正情形,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二项、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改正要求为:依法定期开展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同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珠海市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