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颖鑫达服装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福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4687734974J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张头窝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宝城市监处罚〔2025〕2号
2025年10月5日,当事人与王利辉于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签订委托加工协议,协议约定由王利辉提供面料、羽绒、拉锁、吊牌、标签、外包装等原料,当事人负责组装缝纫加工羽绒马甲,数量为445件,加工费为单价30元/件,加工费用总金额为13350元,交货日期2025年10月26日。王利辉开车由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将上述原料拉至当事人经营场所,当事人加工完成后存放在车间内,2025年10月24日,我局依法对该批次服装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2025年11月3 日,江苏三夫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被委托人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对上述服装的标识、吊牌、标签等处进行拍照,将上述照片及当事人营业执照信息提供给江苏三夫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经该公司鉴定后回复未对当事人进行加工授权且上述服装为侵犯该公司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商品,并出具了鉴定报告(电子版)。该公司被委托人随机抽取5件上述服装带走进一步鉴定,2025年11月5日,江苏三夫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出具了鉴定报告及价格证明,鉴定报告结论为:上述羽绒马甲共445件,为未经江苏三夫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许可在产品上使用商标的商品,均系侵害江苏三夫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价格证明结论为:以2025年11月3日做为价格认定基准日,我司提供相同或者相似型号的正品羽绒马甲在中国市场的销售单价为2790元/件。2026年1月13日,我局向天津市宝坻区价格认定中心发出了《价格认定协助书》(津宝城市监价认〔2026〕10113号),请天津市宝坻区价格认定中心对扣押的巡回者羽绒马甲进行价格认定。2026年1月14日,天津市宝坻区价格认定中心向我局出具了《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津宝价认行通字(2026)第1号),表示价格认定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我局与检察院、经侦部门同志开展了两次会商,均认为货值金额的认定不应当按照正品价格确定,应按照销售价格作为认定标准。2026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王利辉进行了询问,经调查询问,上述服装王利辉的预计销售价格为70元/件。2026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市场上款式、材质相似和相近的羽绒马甲的销售价格进行了调查,经调查,一般情况下的市场销售价格在40元至60元区间内。基于以上事实,我局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构成要件,上述服装以王利辉预计销售价格70元/件作为服装价格认定标准,货值金额为31150元,本案违法所得为13350元,违法经营额为31150元。
1、没收“”标识的羽绒马甲440件;2、罚款17345元;3、没收违法所得13350元。
17345.00元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