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施秉县下翁哨武华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武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23MA6G92H720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县施县城关镇下翁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施市监处罚[2025]95号
经查,当事人施秉县下翁哨武华便利店于2025年3月20日请安琦打印社做的带有“野生天麻”字样的图片,该图片于2025年3月上传淘宝平台。“天麻”商品实际为当事人从淘宝上购买后,又在自己的店铺上架销售的。当事人购买的“天麻”商品名称为“云南昭通仿野生乌天麻小草坝正宗中药材补品煲汤无硫”,是仿野生天麻。当事人主观认为“野生天麻”的宣传可以更好地吸引消费者,所以才制作上传的带有“野生天麻”字样的图片,图片制作费用为100元。近30日,“天麻”销量为5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信1份,证明案件线索的来源;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2张,证明当事人在淘宝平台所售卖的“天麻”来源及非纯野生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合法经营资格和配合案件调查的合法性;自主经营、财务独立、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4.对当事人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将“天麻”商品的广告上传到淘宝平台里面进行虚假宣传的原因、过程及事实; 5.当事人广告设计制作发票复印件1张,证明该广告的设计制作费用为100元的事实。 6.淘宝平台“天麻”商品的有关情况截图1张,证明该商品整改的事实。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的行政处罚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罚款0.02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元
黔东南州施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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