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信州区天禧日用杂品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正虎 | 注册资本:17.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02733915654X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朝阳镇朝阳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信市监质监罚决﹝2024﹞9号
经查,上饶市检验检测认证院产品质量检测分院对当事人从醴陵市塘坊烟花鞭炮厂进购的“至尊吉祥红”鞭炮进行检测,结论为不合格,这些产品在标志、燃放性能(声级值)方面不符合GB 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要求。据当事人口述这批产品共购进350盘,进价1.9元每盘,售价2.2元每盘,截止2024年6月17日,已全部销售完,共计货值金额770元,违法所得105元。当事人能提供该批次商品的合格证及进货台账证明其不知道这些批次产品为不合格。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5元,罚款人民币1540元,共计人民币1645元,上缴国库。
1540.00元
信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6
2
饶信市监质监处罚﹝2024﹞9号
经查,上饶市检验检测认证院产品质量检测分院对当事人从醴陵市塘坊烟花鞭炮厂进购的“至尊吉祥红”鞭炮进行检测,结论为不合格,这些产品在标志、燃放性能(声级值)方面不符合GB 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要求。据当事人口述这批产品共购进350盘,进价1.9元每盘,售价2.2元每盘,截止2024年6月17日,已全部销售完,共计货值金额770元,违法所得105元。当事人能提供该批次商品的合格证及进货台账证明其不知道这些批次产品为不合格。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5元,罚款人民币1540元,共计人民币1645元,上缴国库。
1540.00元
信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6
3
饶信市监质监处罚﹝2024﹞8号
经查,信州区何勇烟花爆竹店、信州区积华烟花爆竹经营部、信州区路遥烟花爆竹经营店、信州区沙溪老甲烟花爆竹店及信州区沙溪祥和烟花店所销售的不合格烟花爆竹均从当事人信州区天禧日用杂品公司进购。这些产品涉及“鑫汇吉祥”、“吉兴小子红炮”、“富贵人家”、“国旗红”、“精品小子红炮”五个品类在标志、燃放性能(声级值)等方面不符合GB 10631-202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要求。据当事人口述“鑫汇吉祥”富贵团圆鞭炮从宜春市鑫汇花爆制作有限公司共购进550盘,进价3.1元每盘,售价3.6元每盘,“吉兴小子红炮”鞭炮从万载县吉兴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共购进200盘,进价1.55元每盘,售价1.8元每盘,“富贵人家”鞭炮从醴陵市先富鞭炮有限公司共购进220盘,进价6.32元每盘,售价7.5元每盘,“国旗红”富贵人家鞭炮从醴陵市先富鞭炮有限公司共购进150盘,进价9.48元每盘,售价12元每盘,“精品小子红炮”鞭炮从万载县株潭文武花炮厂共购进100盘,进价4.5元每盘,售价5.2元每盘,上述产品共计货值金额6310元,违法所得1032.6元。至我局到达现场时这些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能提供这些批次商品的合格证及进货台账证明其不知道这些批次产品为不合格。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1032.6 元,罚款人民币 12620 元,共计人民币 13652.6元,上缴国库。
12620.00元
上饶市信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