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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东方宾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庞亚菊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0681MA1RPD830G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惠萍镇兴惠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启市监处罚〔2024〕00665号
2024年9月6日,本局接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JX-HC-6102-358),报告显示当事人处销售的“海蜇丝(自制)”(加工日期:2024-08-11)检验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时,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明码标价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9月1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4年9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JX-HC-6102-358)。报告显示当事人处销售的“海蜇丝(自制)”(加工日期:2024-08-11)检验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自述,其销售的“海蜇丝”是从花园路市场购进的,当天购进当天加工销售,8月11日共购进2斤,进价是30元/斤,售价是37.88元/斤,已全部售完,销售总金额共计75.76元。因价格标签脱落未及时张贴,导致当事人在销售“海蜇丝”时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已进行整改,当事人表示经营情况较为惨淡,在价格标签脱落期间销售的“海蜇丝”即是8月11日购进的那批,“海蜇丝”共卖出75.76元,。 当事人无法提供“海蜇丝”的进货票据及相关销售记录,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当事人的自述认定未明码标价及不合格的 “海蜇丝(自制)”货值金额为 75.76元,违法所得为75.76元。
罚款金额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5.76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启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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