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东能燃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孔程辉 | 注册资本:4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602MA35GJ663E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童家示范镇创业大道以东、浙赣铁路以西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鹰市监处罚〔2024〕66号
2024年1月15日晚上22点,贵溪市公安局和贵溪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办案,在鹰雄大道查获了送气工蒋赢凯运输的15个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资的满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查中发现其中有5个超期气瓶,1个报废气瓶,贵溪市公安局当场查扣15个液化石油气钢瓶,并对送气工蒋赢凯予以10天的行政拘留,查获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后续处理由贵溪市公安局和贵溪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贵溪市市场监管局因充装单位属地管辖权于2024年1月17日,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我局。当事人涉嫌给超期、报废充装液化气行为。2024年2月2日,经市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4年3月12日,执法稽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胡峰明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2024年1月15日晚上22点,送气工蒋赢凯在鹰雄大道运输时被贵溪市公安局查获了15个满液化石油气钢瓶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资
(1号气瓶:梅西牌,重量29.2公斤,2016年10月生产,2021年11月检验,合格期至2025年11月。
2号气瓶:民生牌,重量29.2公斤,2014年8月生产,2023年2月检验,合格期至2027年2月。
3号气瓶:百纳牌,重量29.2公斤,2016年11月生产。
4号气瓶:梅西牌,重量28.7公斤,2013年3月生产,2021年7月检验,合格期至2025年7月。
5号气瓶:良奇牌,重量28.7公斤,2007年8月生产。
6号气瓶:民生牌,重量29公斤,2016年7月生产,2022年12月检验,合格期至2026年7月。
7号气瓶:云帅牌,重量29.8公斤,2016年4月生产。
8号气瓶:百福牌,重量29.2公斤,2012年10月生产。
9号气瓶:民生牌,重量28.8公斤,2014年6月生产,2023年2月检验合格期至2027年2月。
10号气瓶:亿田牌,重量28.9公斤,2015年10月生产,2021年10月检验,合格期至2025年10月。
11号气瓶:梅西牌,重量29.9公斤,2015年1月生产,2023年9月检验,合格期至2027年9月。
12号气瓶:大立牌,重量28.1公斤,2011年6月生产。
13号气瓶:梅西牌,重量29.2公斤,2013年3月生产。
14号气瓶:獐山牌,重量29.7公斤,2014年3月生产,2022年11月检验,合格期至2026年11月。
15号气瓶:亿田牌,重量29.2公斤,2015年11月生产,2022年1月检验,合格期至2026年1月。)
根据移交的案件线索,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由于当事人场内监控的保存原因未能提取到2023年1月15日的监控视频,当事人提供的系统充装记录与查获的气瓶信息不符,且不能提供其他的证明信息(纸质充装记录)。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多次否认充装了不符合规定的气瓶,经过执法人员多次核实,并协同公安局调取相关证据,当事人确认该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确为该公司充装。
经核实被贵溪市公安局查封的15个气瓶中都不属于鹰潭东能燃气有限公司的登记注册瓶,其中有9个气瓶属于年检期限内,5个气瓶属于超期未检、1个气瓶属于报废瓶。据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胡峰明陈述,该批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公司员工邓文斌为了谋取利益私下充装,但收款记录显示入账为鹰潭东能燃气有限公司,确认为该公司行为,构成未履行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未录入充装系统,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的行为。
本局认为:你(单位)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其行为已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之规定,构成未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之规定。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充装使用8.4.5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以及报废的气瓶。
100000.00元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