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德善堂白漾里连锁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书威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21MA2BBR1D7L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横泾桥社区白漾里新小区8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善市监处罚﹝2024﹞75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通过药房网商场以15元/盒的价格购入烧烫伤膏(批号:20230401)5盒,然后以25元/盒的价格销售,截至案发,累计销售1盒,销售总金额25元,库存4盒;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8日通过药房网商场以2.79元/盒的价格购入,然后以10元/盒的价格销售,截至案发,累计销售8盒,销售总金额80元,库存2盒;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6日通过药房网商场以7.2元/盒的价格购入阿咖酚散(批号:12230908)10盒(100包/盒),然后以10元/100包的价格销售,截至案发,累计销售9盒86包,销售总金额98.6元,库存14包;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4日从通过药房网商场以20.26元/盒的价格购入枸橼酸西地那非片(批号:1230037)5盒,然后以48元/盒的价格销售,截至案发,累计销售4盒,销售总金额192元,库存1盒;当事人于2023年5月18日从嘉善***连锁药房以10元/盒的价格购入替米沙坦片(批号:87220816)2盒,然后以15元/盒的价格销售,截至案发,未销售,库存就2盒;当事人于2023年5月15日从重庆**医药有限公司以2.4元/盒的价格购入诺氟沙星胶囊(批号:230206)10盒,以8元/盒的价格销售,截至案发,累计销售9盒,销售总金额72元,库存1盒。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和销售上述药品时未建立购销记录。至案发,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上述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共595元,销售总金额395.6元,违法所得395.6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烧烫伤膏4盒、珍珠明目滴眼液2盒、阿咖酚散14包、枸橼酸西地那非片1盒、替米沙坦片2盒; 2、没收违法所得395.6元; 3、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对当事人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 对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对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烧烫伤膏4盒、珍珠明目滴眼液2盒、阿咖酚散14包、枸橼酸西地那非片1盒、替米沙坦片2盒; 2、没收违法所得395.6元; 3、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对当事人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 对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
100000.00元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