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盈湖日化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谭晓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3123MA6LLCEW5C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平原镇赏建路金潮丽都5-2 、5-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德盈处罚〔2024〕24号
经查明,2014年05月14日,当事人依法办理取得《营业执照》,在盈江县平原镇赏建路金潮丽都5-2、5-3号从事化妆品销售活动。期间,当事人从昆明易诺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弘程姣雅有限公司、云南品尔诺化妆品有限公司及昆明市官渡区龙达化妆品经营部购进各种品牌、规格型号不同的化妆品,并在其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于2024年2月2日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至查获之日止,上述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因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实际销售过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总货值金额为3185.8元。
期间,当事人在采购上述化妆品时,未依法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化妆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未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化妆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10000.00元
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