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丰源永盛隆食品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永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05MA061LAQ1C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道建昌道与外环线交口处(兴耀粮油食品批发市场2区2排12-1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5-17
2016-07-01
(2016)津0101民初281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承德泓辉双合淀粉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丰源永盛隆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7-02-19
2016-07-01
(2016)津0101民初281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鼎丰酿造食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丰源永盛隆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北兴处罚〔2025〕5号
我局执法人员曾于2023年9月20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其经营的“吉美甜玉米粒罐头”(生产商:吉美食品(辽宁)有限公司;外观专利号:ZL 2011 3 0072073.9;净含量:425g)系假冒专利产品,并且已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理。本案中,涉案产品同样为上述产品,涉及四个批次,分别为2023年5月15日、2023年9月3日、2024年1月2日和2024年5月3日,涉案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外观专利号为“ZL 2011 3 0072073.9”,已于2021年4月27日宣告终止,故本案中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系假冒专利产品,其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已是再犯。批次为2023年5月15日的产品为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当事人称此为客户退货,且是在2023年9月20日之前所销售,因无证据证明该批次产品是当事人于在2023年9月20日后售出,故不计算当事人销售该批次产品所获的违法所得。批次为2024年5月3日的当事人共计购进100箱,批次为2023年9月3日和2024年1月2日的分别购进了50箱,上述三个批次产品购进数量总计200箱(70元/箱),购进金额总计14000元。上述三种批次产品中有132箱零17罐已退回生产厂家,除执法人员扣押的17罐批次为2024年5月3日的涉案产品,其余均已售出,其中销售给天津市万隆盛副食批发部(胡建周)25箱,销售金额2200元;销售给天津市洪旗副食调料商行(李洪旗)1箱,销售金额85元;销售给天津市步步升食品贸易有限公司10箱,销售金额830元;销售给天津贝格凯尔工贸有限公司3箱,销售金额255元;销售给天津市河北区刘建树食品店(刘建树)2箱,销售金额170元;销售给天津市日硕商贸有限公司25箱零14罐,销售金额2123.9元,以上产品违法所得5663.9元。
罚款人民币11328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663.9元。
11328.00元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06
2
津市监北稽处罚〔2023〕4-31号
经查,上述“吉美甜玉米粒”(425g/罐)是当事人从生产企业吉美食品(辽宁)有限公司处购进的,一共购进3个批次,生产日期分别为2023年3月1日、3月17日和5月15日,共计购进了230箱,每箱24罐,共计5520罐,3个批次具体进货情况是生产日期为3月1日的50箱,是2023年3月22日购进的;生产日期为3月17日的80箱,是2023年4月10日购进的;生产日期为5月15日的100箱,是2023年6月9日购进的。进货价格均为70元/箱,每罐2.92元,共计进货款16100元。
除上述被扣押的63箱零2罐(1514罐)外,剩余已全部售出。其中100箱是以84元/箱的价格销售给天津市河北区菇往金来食用菌经营部,并在销售时赠送了5箱,故上述105箱货值金额为8400元。剩余部分共销售了61箱零22罐(1486罐)销售价格是84元/箱,每罐销售价格3.5元,故这1486罐的销售金额为5201元。故当事人销售“吉美甜玉米粒”(425g/罐)共计售出161箱零22罐(3886罐),赠送出5箱,销售金额13601元。根据进货价格计算,上述售出部分的进货款为:11334.24元,获利2266.76元。
经向当事人核实,上述3个批次“吉美甜玉米粒”(425g/罐)外包装上,均标有外观专利号“ZL2011 3 0072073.9”。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吉美甜玉米粒”(425g/罐)过程中,索要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进货票据和出厂合格证明文件。上述情况,我局于2023年10月24日,向供货方吉美食品(辽宁)有限公司所在地的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津市监北稽协查〔2023〕4-18号),并于2023年11月14日收到复函((沈北)市场局 食 协复函[2023]第5号),复函称当事人提供材料属实,上述“吉美甜玉米粒”(425g/罐)均为当事人从吉美食品(辽宁)有限公司处购进。
当事人经营的“吉美甜玉米粒”(425g/罐),标签上标注的外观专利号为“ZL2011 3 0072073.9”。上述专利,经执法人员查询,专利权已终止。上述行为,符合假冒专利行为的构成要件。
没收违法所得2266.76元
0.00元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