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城区万胜门诊医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车万胜 | 注册资本:5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502MACENR2R4K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北环街司徒路611号阳光地带小区23号楼05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城城市监处罚【2024】62
经查,当事人是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医疗服务,药品销售活动。2023年3月27日,当事人从山西天泽诚信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安国市仁德兴药材有限公司生产的“柏子仁”1袋,重量为1公斤,购进价格为180元。2023年5月17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取上述“柏子仁”400克,委托晋城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2023年11月5日晋城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出具了黄曲霉素含量不符合标准的检验报告。2023年11月28日将不合格报告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申请。本案货值金额为180元,无违法所得。
根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除抽查检验计划另有规定外,药品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书;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报组织抽查检验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本案,检验机构从抽取样品到出具检验报告,历时5个多月,且黄曲霉素的生成与时间、温度、湿度、保存环境关联性大,检验机构又不出具近6个月样品贮藏条件、场所及样品从抽取到送至检验机构期间5天的贮藏条件等方面的证据,检验报告的检验程序不合法,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被抽检的中药饮片未销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仅作出没收不合格药品的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0.00元
晋城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