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科宏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洪晓蒙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6MA32HWBC27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厦门市湖里区火炬路3号212室、213室、214室、215室、216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16
(2025)闽0206民初10149号
劳动争议
陈**
厦门渔鱼医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科宏眼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
2020-04-30
(2020)闽02民终1580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陈**,厦门科宏眼科医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湖市监处罚〔2025〕626号
经查实,当事人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要经营眼科医疗服务。当事人于2024年04月15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发布媒体类别:户外、网络;广告时长(影视、声音):/;审查证明有效期:壹年(自2024年04月15日起,至2025年04月14日止);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闽-厦)医广[2024]第04-15-17号),经审查的广告成品样件文字内容为:“科宏眼科”“厦门科宏眼科”“咨询电话:0592-5666120 ”“厦门科宏眼科医院 ”“医院地址:湖里区火炬路3号(嘉禾新天地) 地铁1号/3号线火炬园站(4号、5号出口) ”“服务时段 日间门诊 8:00-12:00/14:30-17:30(周一至周日) 夜间门诊17:30-20:30(周一至周五)”“诊疗科目 眼科(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眼底病、眼外伤、屈光眼肌)/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眼部)/中西医结合科(眼科)等。当事人于2025年03月31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发布媒体类别:户外、网络;广告时长(影视、声音):/;审查证明有效期:壹年(自2025年03月31日起,至2026年03月30日止);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闽-厦)医广[2025]第03-31-35号),经审查的广告成品样件文字内容为:“科宏眼科”“三级眼科专科医院”“咨询电话:0592-5666120 ”“厦门科宏眼科医院 ”“医院地址:湖里区火炬路3号(嘉禾新天地)地铁1号/3号线火炬园站(4号、5号出口) ”“服务时段:日间门诊 8:00-12:00/14:30-17:30 (周一至周日)”“夜间门诊17:30-20:30(周一至周五)”“医疗美容科”“厦门XIAMEN”“福建省医保联网定点医院”“诊疗科目:眼科/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眼部)/美容皮肤科/中西医结合科(眼科)”“美容皮肤科”“中西医结合”等。
(一)当事人委托厦门渔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办理朋友圈广告投放事宜。厦门渔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搜讯互联网络有限公司签订《腾讯营销广告投放合同》,广告内容由当事人提供,厦门搜讯互联网络有限公司代为内容设计和推广投放。该广告于2024年7月22日在朋友圈投放,内容包含:“ 好消息,好消息!!! 免费估算近视矫正价格啦 给你专业、透明、公正的价格 厦门科宏眼科医院 (闽-厦)医广[2024]第04-15-17号 您好,我是科宏眼科小K,您的眼部健康顾问,很高兴为您解答屈光手术相关专业知识。 请问您的近视度数是多少?200度以下、200-400度、400-600度、600-800度”。画面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闽-厦)医广[2024]第04-15-17号)不一致。当事人于2024年7月26日下架该广告。
(二)当事人委托厦门渔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办理视频号广告投放事宜。厦门渔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搜讯互联网络有限公司根据此前签订但未履约完成的《腾讯营销广告投放合同》继续合作,厦门搜讯互联网络有限公司同时提供该条广告推广视频制作报价单。该广告于2025年4月25日在微信视频号“厦门科宏眼科医院”发布,内容包含:“激光飞秒 最快3分钟 如果你是近视 高度近视 近视加散光 都不要犹豫了 请一定要花1分钟看下这份报价表 如果你的度数在100度到1200度之间 散光600度以内 年龄在18-45岁 就可以点击视频下方链接 输入你的年龄和度数 查看近视矫正报价 别让近视成为你看清世界的阻碍 领取你的专属报价吧”,另外播放已经过广审的图文内容。当事人发布的视频页面同时附有当事人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厦门科宏眼科医院 (闽-厦)医广[2024]第04-15-17号”。视频广告画面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闽-厦)医广[2025]第03-31-35号)不一致。当事人于2025年4月29日下架该广告。当事人陈述朋友圈及视频号广告制作成本合计1000元。
(三)当事人自行发布小红书图文笔记,2024年7月25日当事人通过小红书账号“科宏眼科”发布,内容为“常见近视手术术式对比”,在同一页面中包含“立即咨询”字样跳转链接。当事人发布的小红书广告使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画面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闽-厦)医广[2024]第04-15-17号)不一致。当事人陈述广告费用为114元。当事人于2024年7月31日进行整改。
我局认定,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广告费用为1000元;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广告费用为114元。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综上所述,(一)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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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