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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县周菲果蔬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6MA7KK9X870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雄山街道寒洞社区江楠物流园227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2025]22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03月29日登记注册营业执照,在威宁县开华街道薯城农贸市场从事食品经营(仅经营预包装食品)、农副产品经营、日用百货经营活动。 根据抽样单记载和本局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当事人陈述2025年8月27日从云南省曲靖市西山农产品市场以1.6元/kg的价格购进112kg梨子,置于其店铺内以2元/kg的价格对外出售。2025年08月29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受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梨子等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抽样数量4kg,单价3元/kg。经该检测中心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SBJ25520000690258483ZX),该梨子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实测值0.28mg/kg,标准指标≤0.2m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09月28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其签收后未对该检验结论提出异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未能向本局提供上述不合格梨子的进货票据、供货者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等证明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证明材料,未能如实说明该不合格梨子的进货来源和渠道。当事人也未能提供不合格梨子的经营记录。 因当事人无法向本局提供不合格梨子的进货票据、经营记录等证明材料,本局无法仅凭借其口述查实不合格梨子的购进和经营数量,根据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故按照抽样单记载抽样数量即4kg确定该案不合格梨子的货值金额和计算违法所得,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的规定,该案货值金额为:4kg×3元/kg=1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违法所得计算的回复,该案违法所得为4kg×3元/kg=12元。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未构成移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身份信息合法有效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登记住所存在实际经营场所并签收不合格梨子检验报告,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同批次梨子和备用样品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梨子,无法提供不合格梨子进货票据、经营记录和供货者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的事实; 4.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报告(No:SBJ25520000690258483ZX)及抽检相关材料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梨子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2025年8月27日曲靖农产品商贸国际城开具的产地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2025年8月27日从曲靖农产品商贸国际城购进水果但未载明该水果具体名称、供货商信息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其病例报告复印件3份,贷款证明、借据材料复印件共2份,三台县芦溪镇永凤村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身体状况不好、经济困难等特殊情况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
警告#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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